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拾貳、選舉
  選舉之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一)舉手選舉。
(二)投票選舉。

  會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平等。

  選舉之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佈選舉之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辦法。
(二)辦理候選人之提名,但另有規定或決議時,得省略之。
(三)推定辦理選舉人員。
(四)選舉。
(五)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選舉設監票人若干人,由出席人推定。設發票員、唱票及記票員各若干
  人,由主席指定或由出席人推定。

  選舉得先舉行候選人提名,其辦法如下:
(一)由會眾簽署提名。每一候選人所需之簽署人數,以達會眾十分之一
      為原則。
(二)由大會選舉提名委員若干人,組織提名委員會推薦之。
(三)由議場臨時提出而有附議者。
  候選人提名之方法,名額由大會決定。其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者,選舉人
  得於名單之外,自行擇定人選投票。

  選舉得採單記法、連記法或限制連記法。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一次
  選舉名額在二名以上者以採連記法為原則;在三名以上者,得採限制連
  記法,其連記額數以應選出人總額之過半數為原則。

  選舉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各該會議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時,仍應投票或舉手表決。
  前項投票或舉手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行之,如反對者為多數,應
  另提候選人,重新選舉。當選額數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舉行投票時,應以記「○」表示贊成,記「X」表示反對。

  選舉完畢,應立即當場開票,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