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人發言,須以下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 發言: (一)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 (二)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 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下列事項無須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