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
      召集之。
(二)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席、議
      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三)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議事機關之常設委員會,
      或各種組織及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等,由當選人中得票最多者,或
      前屆負責人召集之。
  召集人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及
  地點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時,並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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