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須分別達到其特定數額,方為可決: (一)須得參加表決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變更團體宗旨或目的之表決。 乙、關於團體解散之表決。 (二)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修改團體組織或議事規則之表決。 乙、關於罷免會員之表決。 丙、關於處分團體財產之表決。 丁、關於已通過議事程序變更之表決。 戊、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己、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