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
  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
  會後儘速通知為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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