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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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類別 │申請事項│應備文件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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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設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1、2、3、5、9、10、11、13 │
│(JZ99141)公司 │ │ │
│ │ │ │
│申請新設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1、2、4、6、9、10、11、13 │
│(JZ99141)商號 │ │ │
│ │ │ │
│申請新設殯葬禮儀服務業│設立許可│1、2、3、5、9、12、13 │
│(JZ99151)公司 │ │ │
│ │ │ │
│申請新設殯葬禮儀服務業│設立許可│1、2、4、6、9、12、13 │
│(JZ99151)商號 │ │ │
│ │ │ │
│他業公司申請經營殯葬設│設立許可│1、2、3、7、9、10、11、13 │
│施經營業(JZ99141) │ │、14、17 │
│ │ │ │
│他業商號申請經營殯葬設│設立許可│1、2、4、7、9、10、11、13 │
│施經營業(JZ99141) │ │、14、17 │
│ │ │ │
│他業公司申請經營殯葬禮│設立許可│1、2、3、7、9、12、13、17 │
│儀服務業(JZ99151) │ │ │
│ │ │ │
│他業商號申請經營殯葬禮│設立許可│1、2、4、7、9、12、13、17 │
│儀服務業(JZ99151) │ │ │
│ │ │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備查 │1、2、3(或4)、7、8、9、 │
│日前已登記殯葬場所開發│ │10(或10-1)、11、13、14 │
│租售業(H701030)之公 │ │ │
│司或商號,申請經營殯葬│ │ │
│設施經營業(JZ99141) │ │ │
│ │ │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備查 │1、2、3 (或 4)、7、8、9 │
│日前已登記殯葬服務業(│ │、12、13 │
│JZ99040)之公司或商號 │ │ │
│,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 │ │
│業(JZ99151) │ │ │
│ │ │ │
│其他法人申請從事殯葬設│經營許可│1、2、9、10、11、13、14、 │
│施經營業 │ │15 │
│ │ │ │
│其他法人申請從事殯葬禮│經營許可│1、2、9、12、13、15 │
│儀服務業 │ │ │
│ │ │ │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備查 │1、7、13(無營業據點者免附│
│條第二項跨直轄市、縣(│ │)、16 │
│市)營業 │ │ │
│ │ │ │
│殯葬服務業因公司合併辦│備查 │1、7、16、17、18、19(合併│
│理原許可(或備查)事項│ │後存續公司無經營生前殯葬服│
│變更 │ │務契約業務者免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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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文件代號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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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一式二份(載明應備之文件)。 │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代辦者應加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
│ 委託書)。 │
│3.公司負責人、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4.商號負責人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合夥者應加附合夥契約。 │
│5.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 │
│6.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 │
│7.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8.加入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
│9.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
│10. 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影本(經營人非│
│ 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應加附該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
│ 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正本)。 │
│10-1. 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影本,若經營│
│ 人非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應加附以下文件: │
│ (1)該殯葬設施合法繼受及受託管理、經營之相關文件。 │
│ (2)就該殯葬設施整體範圍經營或管理之事實證明。 │
│ (3)該殯葬設施無經營權爭議,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切結書。│
│11. 殯葬設施配置圖說,內容應敘明主要設施之名稱與數量、分布相│
│ 位置以及最大容量或提供服務量能。 │
│12. 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內容應包含組織部門分工、主要服務│
│ 目、服務流程說明、人力配置及主要設備機具等。 │
│13. 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
│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提供。 │
│14.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設立之管理費專戶開戶及存款證明文│
│ 。 │
│15. 其他法人應備文件: │
│ (1)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
│ (2)法人章程。 │
│ (3)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有選任董事者應另附董事名│
│ 冊。 │
│16. 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
│17. 變更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
│18. 因公司合併涉及殯葬服務業許可(或備查)相關事項變更之證明│
│ 件。 │
│19. 合併後存續公司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
│ 定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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