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塑建總統 蔣公銅像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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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縣市民眾,為對總統 蔣公表示永恒崇敬,擬獻建 蔣公銅像,以
    建一座於其縣、市政府所在地為限。原已建立者,不必再建。

二、銅像塑建之地點,宜選擇地位寬敞,環境整潔之公園或廣場,不應使
    用街道交口之圓環。

三、銅像之塑建,應依照下列規定,敬謹辦理:
  (一)銅像之神貌:應充分顯示 蔣公慈祥、雍容之神貌,並含蘊大仁
        、大智、大勇、堅毅、樂觀之革命精神,與至誠、博愛、愉快、
        生動之神情。
  (二)銅像之神態:應採用自然立姿、神態挺拔、舒適、栩栩如生。
  (三)銅像之服裝:以採用 蔣公喜愛穿著之中山服為主。
  (四)銅像之高度:銅像及奉置銅像台座之高度,應就場地面積與週圍
        環境,按適度比例妥為配置。台座高度不得低於二公尺,銅像高
        度不得低於一.七0公尺。
  (五)銅像之台座:台座表面以大理石或花崗石鑲嵌,正面應鐫刻「總
        統蔣公遺囑」碑文。其餘各面,可分鐫 蔣公墨寶、遺訓或革命
        事蹟之浮雕。
  (六)銅像之環境:應於四週栽植常綠樹木及花卉、草坪,並配置燈光
        、椅凳,正面應保留適當面積之場所,以供民眾獻花、瞻仰、致
        敬。

四、各地塑建之銅像,應由當地政府指定負責單位,敬謹維護。

五、各機關、團體、學校於室內、外塑鑄 蔣公銅像者,準用第三項之規
    定,其於室內塑鑄者,可採用坐姿或半身像,半身像之高度,應塑至
    上裝第三顆鈕釦處。軍事機關、部隊、學校塑建銅像者,可採用戎裝
    ,並佩帶勳章。

六、塑建銅像所需總統 蔣公生前玉照,由內政部負責供應。

七、本注意事項由內政部訂定分送各機關及省、市政府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