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推動殯葬政策及提升殯葬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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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殯葬政策,落實殯葬管理,鼓勵民間
    辦理殯葬相關研討,促進殯葬專業交流,並參與國際殯葬活動,以提
    升整體殯葬專業素養,建立優質殯葬消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依法登記或立案一年以
    上之非營利法人及團體。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殯葬相關之研究或舉辦提升殯葬文化相關之研討、座談、
          展覽或其他推廣活動。
        2.補助國內殯葬公(協)會參與國際殯葬組織或國際研討、座談
          或展覽。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目的以個案特殊需要決定之。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最高補助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
          上限。
        2.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目的,就計畫書所提活動之規模、影
        響範圍及預期效果,決定補助額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表件如下:
  (一)對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備具規定文
        件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前款規定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
          、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
        3.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學校、研究機構免附。
        4.最近一年經費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但學
          校、研究機構免附。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本部對於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
  (一)計畫目的及內容是否符合補助項目。
  (二)計畫實際需求性。
  (三)經費合理性。
  (四)申請單位業務運作狀況。
  (五)過去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含活動成果及執行績效)。

八、接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報本部核准後辦理。如
    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申請撤銷補助。

九、接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使用補助經費: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部補助字樣。
  (三)有關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

十、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部
    核銷:
  (一)領據。
  (二)原始憑證。
  (三)接受補助經費分析表(格式如附件二)。
  (四)補助案件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
  (五)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及附件四之一)。
    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送本部核銷。未於期限
    內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延長核銷期限外,原核定
    之補助失其效力。

十一、接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報:
    (一)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接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
          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

十二、接受補助單位所檢附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依序裝訂。
      前項原始憑證為廣告費或印刷費之收據,應附相關製作品樣本及樣
      張。

十三、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結報所檢附之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本部應依審
      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接受補助
      單位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經本部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
      報,免附送有關原始憑證。

十四、依第十三點留存接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
      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接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十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接受補助單位,經本部發現補助經費執行成效不佳、違背法令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具體情事,本部除命
          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間不
          核予補助。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補助計畫內容及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