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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訂定之。

  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者,應先向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戶籍機關
  申請結婚登記(戶籍登記簿記事欄內應載明其夫(妻)之國籍及中文、
  外文姓名並於配偶欄內註明其夫(妻)之中文姓名)。

  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申請出國者,應於結婚登記辦理後,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檢送左列各款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准出國公文:
  一、公證或認證之結婚證書正本一份(審核後發還)影本一份(存查)
      。
  二、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照片二張(一張貼在申請書上,一張貼在出國人員資料卡上)。

  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申請護照加簽或再出境者,應再填具申請書,檢附
  原核准出國公文(遺失免繳)或護照向本部申請核辦。

  國人被外國人收養者,應先向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戶籍機關
  申請收養登記(戶籍登記簿記事欄內應載明收養日期及養父母之國籍及
  中文、外文姓名,並於父母欄內載明養父母之中文姓名)。

  國人被外國人收養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出國:
  一、收養關係在被收養人屆滿十六以前成立並已滿三年,其生父母確無
      能力養育者。
  二、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出國者,應於收養登記辦理後,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
  件二)檢送左列各款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准公文。
  一、法院公證之收養書正本一份(審核後發還),影本一份(存查)。
  二、已辦妥收養登記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照片二張,(一張貼在申請書上,一張貼在出國人員資料卡上),
      養子女未成年者,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者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得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
  第三項之規定申請核發眷屬護照。

  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者,其左列親屬得申請出國探親: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四、養父母或已成年之養子女。
  出國探親,如配偶一方符合規定,得申請他方同行,不受前項親屬範圍
  之限制。出國探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攜帶未滿十六歲以下之子女同
  行。

  申請出國探親者,每隔十二個月出國一次,除配偶一方申請同行不受前
  條親屬範圍之限制外,同一被探人每六個月以一人為限,但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探人有重大事故,其父母或子女同時出國探親者。
  二、出國探親申請攜帶未滿七歲之子女同行者。

  依前三條之規定申請核發眷屬或探親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
  件三),並檢送左列各款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准出國公文:
  一、證明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一份。
  二、照片二張(一張貼在申請書上,一張貼在出國人員資料卡上)。
  三、出國探親者繳被探人所在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構所出
      具之探親證明書正本一份(審核後發還)影本一份(存查)。

  申請出國奔喪或辦理善後事宜,經繳交足資證明文件者,得比照探親規
  定辦理。

  申請出國案件經本部核准後,除通知申請人逕向本部入出境管理局洽辦
  出境手續及向外交部洽辦護照外,並分函各該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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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三冊10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