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印鑑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但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印鑑證明者,免予繳納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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