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印鑑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印鑑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印鑑證明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驗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核對戶籍登記資料。
  三、由受委任人申請者,發現有疑義時予以查證。
  四、發給經註銷或視同註銷之印鑑證明者,應於該證明上加列註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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