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戶口普查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戶口普查時,應同
  時辦理住宅普查。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承上級戶
  口普查處主任(處長)之命,綜理所務,副主任三人,由鄉(鎮、市、
  區)公所主任秘書(秘書)、主(會)計室主任(主、會計員)、警察
  分駐所長(分局戶口組長)分別兼任襄助之。

  本所設普查、審核二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普查人員遴選、報委及其工作調配、獎懲之擬議事項。
    (二)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及底冊編造事項。
    (三)工作計畫及進度之執行、管制、考核、督導事項。
    (四)普查書表、物品之領發、管理、稽核及彙報事項。
    (五)普查業務講習事項。
    (六)普查文書、事務、出納及人事管理事項。
    (七)普查經費之配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審核組:
    (一)協助遴選審核人員及講習、考核事項。
    (二)普查表件之催收、點驗及彙送事項。
    (三)審核人員工作之分配、進度之控制、疑難之解答及審核工作會
          報之召開事項。
    (四)普查表審核及督導事項。
    (五)普查初步統計報告之審核、編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審核事項。

  本所置秘書一人,承主任之命,綜核文稿及交辦事項,組長二人,主管
  各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分辦各
  項業務。

  本所主任、副主任,由上級戶口普查處派兼。
  左列人員由主任報請上級戶口普查處令派兼任:
  一、秘書及普查組組長由兼任輔導員之戶政事務所秘書(無秘書者,資
      深人員)兼任。
  二、審核組組長,由兼任副主任之主(會)計室主任(主、會計員)兼
      任。
  三、幹事、助理幹事由戶政事務所職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本所於每次戶口及住宅普查事務完成後撤銷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