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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