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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辦理強化戶役政基層機關資安防護及區域聯防相關工
    作,以提升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整體資通安全
    基礎建設,並達公平且有效運用補助款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各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順序,依序如下:
  (一)使用超過七年之戶役政工作站電腦。
  (二)戶役政資訊系統網路及資安設備。
  (三)AD(帳號認證管理)、GCB(電腦安全組態管理)、NAC(網路存
        取控制控管)及資產管制等軟體。
  (四)其他戶役政使用之資安設備、電腦周邊及資訊系統。

四、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於執行年度前一年六月底前,檢具工作計畫
    書(含電子檔)函送本部審核。工作計畫書研擬重點應包括計畫緣起
    、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及實施策略、實施範圍、計畫期程等大綱項目
    (附件一)。

五、申請補助機關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三點補助項目。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六、計畫審核方式:
  (一)地方政府所提計畫,由本部審核其周延性及合理性,擬具審核意
        見,並得視需要召開審核會議(由本部戶政司、資訊中心、會計
        處等相關單位組成),或實地進行訪查,審核後核定補助經費。
  (二)補助計畫經本部審核有修正必要者,申請補助機關應於通知函送
        達日起二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函送本部,經本部核定後,始得進
        行後續作業。
  (三)提報本部審核之計畫,如未能於指定期限內依審核意見完成計畫
        修正,本部得不受理該計畫之補助申請。

七、補助經費比率:
  (一)計畫所需經費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之比率,並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辦理之。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最
        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級直轄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直轄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八、經費補助處理: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須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不得任
        意變更用途。地方政府應提列足額之配合款,未能足額提列配合
        款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受補助地方政府於計畫完成後,應檢附領款收據、契約書或合約
        書、納入預算證明、歲出計畫提要表、議會通過預算之證明、驗
        收證明、財務驗收結算證明書等資料,撥付計畫補助經費。
  (三)執行過程如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
        追加補助數額。執行計畫結案後如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
        計畫無法執行者,應依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

九、執行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按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補助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
        正計畫函送本部辦理計畫審核或終止計畫。
  (二)執行檢討:於計畫執行開始後,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
        月之十日前將計畫執行情形表(含計畫發包日期、執行進度、預
        算支用、關鍵查核點執行情形、落後分析及改善策略,附件二)
        報送本部,如屆期仍未完成計畫,應修正計畫並報本部核定。
  (三)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執行情形表時,併同提
        報前一年度執行績效報告(含指標達成情形及檢討等資料)。
  (四)為加強輔導、督導及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執行考核,受補助之
        地方政府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出報告,俾本部瞭解實際
        執行情形,並作為後續計畫審核及資源配置之依據。
  (五)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就計畫執行情形,應建立計畫執行專案管理及
        績效管理機制,確保計畫如質如實執行。
  (六)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計畫執行情形,納入年度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
        畫考核項目。
  (七)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辦理之計畫成果(如書面資料或影音等),應
        無償提供本部公務使用。

十、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違反第八點第一款規定,將補助款移作他用者,本
    部得停止當年度執行計畫或以後年度之補助計畫及經費。

十一、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執行補助計畫如有未依本要點編列或執行績效不
      佳者,本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取消計畫者,已撥付之補助經費應
      全數繳回。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執行績效,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其以
      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依據,及依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
      執行年度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之規定辦理獎懲。

十二、本要點補助金額,得依本部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結果調整之。

十三、本部應於年度結束後辦理各補助項目之考評,將評核結果公布於本
      部網站,並得列入審查申請計畫之參據。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