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宣導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全面換證),廣為週
知,爭取民眾配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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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導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十二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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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導對象:全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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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導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
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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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導要旨:
(一)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之意義。例:新式身分
證具多重防偽變造之功能,換發新式身分證,可有效防範不法偽
變造情事,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身分證與國民權利、義務之關係。
(三)換證期間、申請人、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四)其他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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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導方式:
(一)內政部:
1.拍攝宣導短片:製作宣導短片,分別以國語、閩南語及客語發
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協助於有線及無線電視台公益宣導時段
播出。
2.LED電子視訊牆: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於全國各據點之LED電子視
訊牆持續播放重點訊息。
3.網站宣導:宣導資料、短片及新式身分證之防偽變造設計、真
偽辨識方法,登載於本部網站及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
庫之公告欄內。
4.製作海報分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宣導。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外公告欄公告。
3.於轄區主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版、張貼海報或標語
等。
4.利用網站宣導,登載換證手續、繳交相片之規格及注意事項等
。
5.配合各種公開集會,加強宣導。
6.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三)各戶政事務所
1.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於轄區主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版張貼海報或標語等
。
3.利用網站宣導,登載換證手續、繳交相片之規格及注意事項,
並公告各村(里)排定之換證日程及地點等。
4.於各村(里)辦公室公告各鄰排定之換證日程及地點。
5.印製換證通知單分送各村(里)宣導。
6.於戶政事務所門口或對外公告欄公告或利用所內跑馬燈宣導。
7.利用村、里民大會或民間各種集會,加強宣導。
8.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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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預算:
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辦理宣導所需經費
,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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