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宣導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全面換證),廣為週
    知,爭取民眾配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宣導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十二月止。

三、宣導對象:全國人民。

四、宣導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
    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

五、宣導要旨:
  (一)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之意義。例:新式身分
        證具多重防偽變造之功能,換發新式身分證,可有效防範不法偽
        變造情事,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身分證與國民權利、義務之關係。
  (三)換證期間、申請人、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四)其他應說明事項。

六、宣導方式:
  (一)內政部:
        1.拍攝宣導短片:製作宣導短片,分別以國語、閩南語及客語發
          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協助於有線及無線電視台公益宣導時段
          播出。
        2.LED電子視訊牆: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於全國各據點之LED電子視
          訊牆持續播放重點訊息。
        3.網站宣導:宣導資料、短片及新式身分證之防偽變造設計、真
          偽辨識方法,登載於本部網站及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
          庫之公告欄內。
        4.製作海報分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宣導。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外公告欄公告。
        3.於轄區主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版、張貼海報或標語
          等。
        4.利用網站宣導,登載換證手續、繳交相片之規格及注意事項等
          。
        5.配合各種公開集會,加強宣導。
        6.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三)各戶政事務所
        1.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於轄區主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版張貼海報或標語等
          。
        3.利用網站宣導,登載換證手續、繳交相片之規格及注意事項,
          並公告各村(里)排定之換證日程及地點等。
        4.於各村(里)辦公室公告各鄰排定之換證日程及地點。
        5.印製換證通知單分送各村(里)宣導。
        6.於戶政事務所門口或對外公告欄公告或利用所內跑馬燈宣導。
        7.利用村、里民大會或民間各種集會,加強宣導。
        8.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七、經費預算:
    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辦理宣導所需經費
    ,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