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培養戶政人員熟悉戶政法令業務,提
昇為民服務品質,增進其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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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政人員在職教育訓練,除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
進修要點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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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各級戶政單位人員及志
願服務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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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類別: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視業務需要,適時辦理,每次訓練以一週或二週為原
則。
前項訓練由訓練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於年度訓練計畫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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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機關:
(一)特定訓練:本部、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
(二)平時訓練:本部、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所屬訓練機
關或委訓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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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課程:
(一)特定訓練:視業務性質,由訓練機關依需要編定。
(二)平時訓練:依訓練時間長短,參酌下列課程編定:
1.戶籍法規及實務。
2.國籍法規及實務。
3.戶口調查統計法規及實務。
4.改進戶政業務之研究。
5.為民服務工作。
6.民法總則。
7.民法親屬編概要。
8.行政法概要。
9.服務禮儀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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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規定:
(一)課程講授人員:遴聘就訓練課程學有專長或有研究之人員擔任,
並(或由受委訓機關)發給鐘點費。
(二)計畫及績效:本部年度訓練計畫應簽奉部長核定後實施,其他各
訓練機關訂定之教育訓練計畫及進度表,應副(轉)知本部。每
期訓練時間、課程表及訓練人員名冊,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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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經費: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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