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登記簿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各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簿(以下簡稱戶籍簿)之管理特訂定本
    要點。

二、戶籍簿依規定式樣,用品質優良模造紙印製簿頁,依鄰及路街門牌順
    序排列,並填入戶號,封面用藍色薄鐵皮製成,以活頁裝訂。

三、戶籍簿每村(里)合訂一冊,簿首另置村(里)區域圖、村(里)鄰
    長姓名、村(里)街道門牌號碼一覽表、戶籍簿索引及保管人員一覽
    表等合訂一冊,以便閱覽,如戶數多者,可分裝數冊,並得另置索引
    簿。

四、戶籍簿由戶政事務所主辦人員負責保管,主任負監督之責,於離到職
    時應造移交清冊列入移接。

五、全戶住址變更者,該戶之簿頁抽釘於新住址之戶籍簿,同一村(里)
    內全戶住址變更者,依新址鄰及路街門牌順序裝釘,上項住址變更均
    應於原戶索引表內註明變更之日期及新址。

六、戶長變更或註銷戶籍者,應於原戶索引表註明變更或遷出日期及遷入
    地址後將原簿頁抽出裝釘入除戶簿,上項除戶簿按年度,每一村(里
    )依鄰及門牌順序排列合訂成冊,並編造除戶索引。

七、戶籍簿頁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加以校對蓋章,按戶編訂頁次隨即抽
    釘整理,並由主任或指定專人不定期抽核。

八、共同事業戶之戶長戶籍簿應以專頁登記。戶內人口從續頁登記。

九、戶籍簿封面戶索引及簿頁等因破損、改註或戶內人口異動過多時應適
    時過錄抽換,新過錄之簿頁,應在右下角空白處註明「○○○年○○
    月○○日改寫」字樣,其抽換之原簿頁,應列除戶簿保管,並於戶長
    索引註記抽換日期。

十、戶籍簿除蓋用規定之章戳外,不得蓋用其他章戳,並應保持整齊清潔
    。

十一、戶籍簿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外,不得攜離戶政事務所,非依規定申請,不得供人閱覽抄錄或交
      付謄本。

十二、戶籍簿除依本要點第五、六、九點之規定抽換外,不得任意拆散。

十三、各機關因公務需要,借閱或抄錄戶籍簿資料,應備函並派員抄錄或
      閱覽,戶政事務所應設簿登記,如需用戶籍資料應依規定申請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