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速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執行戶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促進已持有舊式國民身
    分證者辦理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並落實九十八年二月八日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消費券後續執行及追蹤運作會議決議,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執行機關: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

三、配合機關:法務部、國防部、本部警政署。

四、作業期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清查對象:
  (一)已持有舊式國民身分證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
  (二)截至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止,全國已持有舊式國民身分證未換發新
        式國民身分證人數計七萬二千三百四十九人,經分析態樣如下(
        同一人可能有多種註記,例如:依戶籍法第五十條戶籍逕遷戶政
        事務所之人口,亦可能同時另有失蹤人口或遭通緝註記):
        1.矯正機關收容人計一萬九千十五人。
        2.依戶籍法第五十條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計一萬一千八百五
          十五人。
        3.六十五歲以上人口計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七人。
        4.遭通緝註記人口計七千二百四十九人(由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協助比對截至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止通緝資料)。
        5.失蹤人口計七千一百二十八人。
        6.受禁治產宣告者計一百三十一人。
        7.其他不明原因者。

六、執行方式:
  (一)由本部(戶政司)彙整全國已持有舊式國民身分證未換發新式國
        民身分證人員名冊(以下簡稱未換證人員名冊),列冊管控,並
        分冊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催辦換證。
  (二)矯正機關收容人計一萬九千十五人,法務部及國防部配合作業如
        下:
        1.先行核對資料庫,確認當事人仍於矯正機關收容中,當事人已
          出矯正機關者,並請提供本部(戶政司)轉知戶政事務所撤銷
          相關註記。
        2.已持有舊式國民身分證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矯正機關收容
          人有換發或補發新式國民身分證需求者:
         (1)請各矯正機關協助所轄收容人出具經矯正機關證明之委託書
            ,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申請。
         (2)如該收容人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得於委託書中予以
            註明,經矯正機關證明其委託之事實後,委託其他親友辦理
            ;或由收容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由矯正機關函
            送收容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收容人辦理換發或補發國民身分證所需相片,由矯正機關協
            助拍照或戶政事務所人員至矯正機關拍照。
        3.矯正機關函送或證明收容人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換發或補發國民
          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查實後核發,收容人繳交相片有疑義者
          ,各矯正機關應協助查明。
  (三)失蹤人口計七千一百二十八人及遭通緝註記人口計七千二百四十
        九人,本部警政署配合作業如下:
        1.失蹤人口:
         (1)本部警政署每日應將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及撤銷失蹤人口資
            料,傳送本部(戶政司)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
         (2)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單位員警,於臨檢或執行勤
            務時,查獲失蹤人口,除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所定程序
            辦理撤銷失蹤人口作業外,另發現當事人仍持有舊式國民身
            分證者,應函知或以電話通知該失蹤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
            事務所,並請其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或補發新式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接獲員警通知,應即於未換證人員名冊中加註,
            並通知當事人換證。
        2.遭通緝註記人口: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單位員警,
          於臨檢或執行勤務時,查獲遭通緝註記人口,除依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者外,另發現當事人仍持有舊式國民身分
          證者,應通知該遭通緝註記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於未
          換證人員名冊註記。
  (四)未換證人員名冊七萬二千三百四十九人,函送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戶政事務所辦理清查作業:
        1.有親屬者聯絡當事人之家屬查明當事人之現況:
         (1)已死亡者,催告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2)不知現況無法聯絡者,於未換證人員名冊註記,並於作業期
            程結束後,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2.在臺無親屬者:
         (1)循線追查戶籍資料,有無重複設籍之情形,如確屬重複申設
            戶籍,應撤銷其非實際居住地申報之戶籍。
         (2)如當事人行方不明或身分不明,應向警察機關(單位)通報
            協尋,並將其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失蹤期滿後檢具相關資料
            函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後辦
            理戶籍登記。
        3.如係傷病昏迷、植物人、年邁、嚴重身心障礙等因素確實不能
          行走或無法外出者或其他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請
          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協助換證。
        4.作業期程結束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戶政事務所
          清查後仍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人員資料報本部。
  (五)本部(戶政司)於作業期程結束後,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報送仍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人員資料,進一步分析研究。

七、權責分工:本案各機關(單位)作業分工及辦理期程詳如附件加速換
    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作業分工表。

八、進度管控:
  (一)各戶政事務所於每月五日前填報上月控管人數及已換證人數送直
        轄市、縣(市)政府彙整。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月十日前報送本部(戶政司)彙整
        。
  (三)預定辦理期限自九十八年三月至十二月,期能加強促進未換發新
        式國民身分證者換證達一萬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