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變更聲請程序區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取得國籍之條件、程序、證件及申請書式
  (一)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外國人為中國人妻或中
        國人之養子或經認知者,取得我國國籍後之聲請備案由本人(或
        父母)出具規定程式之聲請書,檢附結婚證書,或公證書認知收
        養之書件,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書,連同四吋(半身)照片三張,
        聲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核明轉報內政部,住居外國者由最近
        中國使領館,呈轉外交部函送內政部審核備案。並由內政部於總
        統府公報公布之。
  (二)取得國籍者核准備案後依戶籍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辦理設
        籍登記(自海外回國者,即憑護照及入境證副本為之登記)。(
        現行戶籍法已刪除設籍登記)(增註)
        附註:為我國人之妻者倘其本國法規定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當然
        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得檢具有關取得我國國籍之證件聲請省政府
        核發取得我國國籍之臨時證明書,以便其辦理喪失原有國籍。
        華男與外國女子結婚,其妻尚未核准備案以前,中國男子得檢同
        結婚證書或公證書為依據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在戶籍上記
        載其婚姻之事實及日期,如生有子女者,可申請為出生之登記。
        華女與外國男子結婚,如對方為無國籍人,其結婚行為僅就女方
        申請結婚登記,在戶籍上記載其婚姻之事實及日期並註明「與無
        國籍人○○○結婚等」字樣。
        實務上,配合 74.06.03.修正公布民法親屬編,收養取得國籍者
        須提憑我國法院認可收養裁定及其裁定確定證明書正、影本。且
        改附二吋(半身)照片。(增註)
  (三)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取得國籍由本人自
        請備案聲請書式
  (四)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取得國籍由父或母代請
        備案聲請書式

二、申請許可歸化國籍之條件、程序、證件、申請書式、願書式、保證書
    式及許可證書式
  (一)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許可歸化之聲請,由本人出具規
        定程式之聲請書,願書,檢附住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保證書應對保)住所證明書,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書連同四吋(半
        身)照片三張(隨同歸化者一張)聲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核
        明層轉,無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皆應先由警察機關查明其符
        合國籍法各條所設要件屬實後,呈轉內政部核辦。經內政部核准
        歸化者,發給歸化者許可證書,並於總統府公報公布之。
  (二)依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應將歸化取得之事實在住居地
        二種報紙刊載各三日,檢報層轉內政部核備。
  (三)依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明書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向各地國庫代
        理處繳納國籍許可證書工本費每張銀元十元,層轉內政部解繳國
        庫。
  (四)許可歸化經核准取得國籍者,依照戶籍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
        ,辦理設籍登記。(現行戶籍法已刪除設籍登記)(增註)
        附註:屬於普通歸化: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及第三條第四條第
              五條之規定,一般外國人具備有法定之條件,經中國政府
              許可皆可歸化。
              屬於特別歸化:依國籍法第六條之規定,外國人祇須有特
              殊功勳於中國者,不必具備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亦得
              歸化。
              取得我國國籍者,及隨同歸化人取得我國國籍之妻及其子
              女,不得任國籍法第九條各款之公職,但此種公職權利並
              非對於取得國籍人終身限制,經過相當時間,仍可與國人
              同等享受。我國自取得國籍之日起滿十年,而具備若干條
              件,得聲請內政部解除其限制。對中國有特勳之特殊歸化
              人縮短為五年,以示酬庸。
  (五)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許可歸化聲請書式
        增註:上開書式,已奉行政院定,簡化為新書式,如左
  (六)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聲請許可歸化願書式
  (七)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聲請許可歸化保證書式
  (八)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許可歸化者由內政部發給許可證書許可
        證書式

三、申請喪失國籍之條件、程序、證件、申請書式、保證書式及許可證書
    式
  (一)聲請備案者:
        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為外國人父母認知
        聲請喪失中國國籍者,應由本人或父母出具聲請書連同相片聲請
        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住居外國者聲請最近中國使領館,核明轉
        報內政部備案,並由內政部於總統府公報公布之。
  (二)聲請許可者:
        1.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之規定:中國人為外
          國人妻自請脫離國籍或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喪失國籍許可之
          聲請,由本人出具聲請書,檢附住居地殷實商號二家之保證書
          (保證書應對保)四吋(半身)照片三張,聲請住居地方之該
          管官署,住居外國者,由最近中國使領館轉請內政部核辦。經
          內政部核准註冊,應發給許可證書,並於總統府公報公布之,
          自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改附二吋半身照片)(增註)
        2.依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自願喪失中國國籍者,應將
          喪失國籍之事實在住居地二種報紙刊載各三日,檢報層轉內政
          部核備。
        3.依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四條之規定:繳納工本費每
          張銀元十元,層轉內政部解繳國庫。
        4.許可喪失國籍者,依戶籍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除籍
          登記。(現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者,戶籍登記簿以紅線註銷)(增註)
        附註:自願喪失國籍者,雖無國籍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各款之情
              事,內政部並不當然為喪失國籍之許可,不能發給有關證
              明書。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已依我國國籍法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如脫離中國國籍,應遵照國籍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同法施
              行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申請脫籍,否則我國政府仍視
              為中國國民,未便以外僑,或非中國人看待。
  (三)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許可喪失國籍聲請書式
  (四)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第三各款喪失國籍由本人自請備案聲
        請書式
  (五)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第三各款喪失國籍由父或母代請備案
        聲請書式
  (六)依國籍法第十一條聲請許可喪失國籍聲請書式
  (七)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保證書式
  (八)凡依國籍法第十一條聲請許可喪失國籍保證書式
  (九)凡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許可喪失國籍者均應
        由內政部發給許可證書許可證書式

四、申請回復國籍之條件、程序、證件申請書式、許可證書式
  (一)依國籍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為外國人妻因婚姻關係消滅
        後及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後而回復國籍者,依照國籍法施行條例第
        七條之規定回復國籍備案或許可之聲請,由本人出具聲請書,願
        書,附住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證書,四吋(半身)照片三張
        ,聲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呈轉內政部核辦。經內政部核准回
        復國籍者,發給許可證書,並由內政部於總統府公布之。
  (二)依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應將回復國籍之事宜,在住居
        地方二種報紙刊載各三日,檢報層報內政部核備。
  (三)依內政部發國籍許可證明書規則第四條之規定:繳納國籍許可證
        書工本費每張銀元五元,層轉內政部解繳國庫。
  (四)回復國籍者之妻及依其本國法未成年之子女隨同回復國籍者,由
        本人或父母申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居住外國者,得申請最近
        中國使領館轉請核辦,呈轉內政部備案,並由內政部於總統府公
        報公布之。
  (五)許可回復國籍者,依戶籍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辦理設籍登
        記。
        (現行戶籍法已刪除設籍登記)(增註)
        附註:婚姻關係消滅者之子女,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之妻及子女
              隨同回復國籍祇在許可證書內註記之。
              國籍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回復國籍人,自回復國籍日起,
              三年以內,不得任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公職。
              為外國人妻因婚姻關係消滅後而回復國籍者,經內政部之
              許可,由本人聲請層報內政部備案。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後
              而回復國籍者,經內政部之許可,由本人出具願書,及保
              證書聲請層報內政部核辦。
              改附二吋半身照片,登報事宜刊載三日改為一日。(增註
              )
  (六)依國籍法第十五條聲許可回復國籍聲請書式
  (七)依國籍法第十六條聲請許可回復國籍聲請書式
  (八)依國籍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聲請許可回復國籍保證書式
  (九)依國籍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許可回復國籍者均應由內政部發給
        許可證書式

五、申請解除限制之條件、程序、證件及申請書式
  (一)依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之規定:聲請解除限制人
        ,必須具備規則第二條各款條件,得由本人出具聲請書,連同內
        政部所頒許可證照,及本人最近四吋(半身)相片三張,呈請住
        居地方之該管官署,切實查明屬實後,加具按語連同原送書類,
        呈由該管上級官署轉報內政部核呈行政院,轉呈總統府核准解除
        之,並在總統府公布並通行知照。(改附二吋半身照片)(增註
        )
  (二)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之妻及子女聲請解除限制時,須將其父母所
        頒內政部許可證照,呈繳該管官署核辦。
        附註:聲請解除限制人之取得我國國籍年限,自內政部填發許可
        證照或核准註冊之日起滿十年,並希具備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
        解除限制規則第二條各款條件,得聲請內政部解除其限制。對中
        國有殊勳之特殊歸化人,縮短為五年。
  (三)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二項聲請解除限制聲請書式

六、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之處理程序
    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暨第五兩款申請取得我國國籍者,除其本國法規
    定當然喪失其本國國籍者外,其聲請入籍備案或許可,均應繳驗喪失
    原有國籍之證明書,必要時可核發申請入籍證明書,並附申請書式暨
    證明書式。
    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之處理程序:凡在國內外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暨
    第五兩款之規定取得我國國籍者,除其本國法規定當然喪失其本國國
    籍者外,其聲請入籍備案或許可,均應飭繳驗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書
    。倘其本國法規定凡申請喪失國籍者,須先持有我國政府發給之取得
    國籍證明文件,當事人得檢具有關取得我國國籍事由之證件正謄本各
    一份,申請核發取得我國國籍之臨時證明書,以便其辦理喪失原有國
    籍。請求發給本證明書人如在國內,應向居住地縣市政府(局)聲請
    ,經審核其實質與形式要件均屬合法,並加註審核意見後,層送省(
    市)政府核發。其在國外者,得向最近中國使領館聲請,由各該館詳
    加審核逕予核發。其原送證件正本發還,謄本存查。俟其取得其本國
    政府喪失國籍證明書後,再依照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
    定程序聲請層轉本部為入籍之備案或許可。
    附取得我國國籍臨時證明書暨聲請書式樣

七、補領國籍許可證書之聲請程序
    關於既領許可證如有遺失損壞等情事,可呈明事由出具聲請書及保證
    書申請補發,並附聲請書式及保證書式
  (一)依據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第六條之規定「既領許可證書
        如有遺失損壞等情事准其呈明事由出具聲請書及保證書,聲請原
        請核轉之地方官署或使領館轉請內政部補發,其程序及證書工本
        費像片等均應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辦理。」
        附錄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三條  呈由國內各地方官署,轉請歸化,或喪失國籍,或回復
        國籍者,其許可證書,由本部送經各該官署給領,其由駐外使領
        館轉請者,其許可證書,由本部咨送外交部,轉發各該使領館給
        領。
        第四條  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喪失國籍者,每人繳納國籍許可證書工
        本費銀元拾元。依國籍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回復國籍者,每
        人繳納許可證書工本費銀元五元,其有居住國外或居住所在地尚
        無法定國幣者應折合上列國幣數額繳納。
        第五條  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條第
        一項,及第十一條喪失國籍者,暨依國籍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回復國籍者應於具聲請書時隨文呈送四吋半身像片三張。
        凡依國籍法第八條隨同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七條隨同回復國籍
        者亦應一併送呈像片一張。
  (二)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許可歸化暨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十一條許可喪失國籍暨依國籍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許可回
        復國籍既領證書如有遺失損壞情事而呈請補發者適用之聲請書式
  (三)聲請補發國籍許可證書保證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