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各級戶政機關(單位)業務需要應用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
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查詢十四歲以上當事人刑案資料,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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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政機關(單位)應用本系統應置管理人員、稽核人員、使用人員。
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不得為稽核人員。但因特殊情事,管理人員得兼
任稽核人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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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政機關(單位)受理申請下列案件時,使用人員得應用本系統查詢
當事人之刑案資料:
(一)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
(二)國籍變更案件。
(三)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案件。
(四)其他須正確戶籍登記查證刑案資料之案件。
使用人員依前項規定查詢資料時,應填寫查詢紀錄表(如附件一),
並交由主管核章。但查詢紀錄記載於受理案件申請書等文件並交由主
管核章者,得不填寫查詢紀錄表。
前項查詢紀錄表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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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及使用人員之帳號及密碼管理如下:
(一)本系統之使用權限採階層管理,由內政部戶政司授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民政局(處)一人為管理人員,由其授權所轄各戶
政事務所一人為該所管理人員,再由各管理人員負責機關(單位
)內人員使用之授權。
(二)各階層管理人員異動,應函知授權機關(單位)辦理管理人員異
動事宜。
(三)使用人員申請帳號、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時,應
填寫帳號申請單(如附件二),送交管理人員授權或註銷帳號。
(四)使用人員於首次登入系統時,應自行變更密碼,日後亦應不定期
變更,以確保系統安全。
(五)管理人員應至少每三個月清查各使用人員之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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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政機關(單位)管理人員應每週列印作業日誌,送交稽核人員稽核
查詢使用情形。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至少一次,稽核所屬戶政事務所。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一次,稽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
事務所。
前三項稽核結果應作成查核紀錄,並保存二年。
法務部辦理稽核時,戶政機關(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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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政機關(單位)應用本系統,如有不當使用或侵犯個人隱私,除應
依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外,應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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