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刑事資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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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各級戶政機關(單位)業務需要應用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
    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查詢十四歲以上當事人刑案資料,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戶政機關(單位)應用本系統應置管理人員、稽核人員、使用人員。
    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不得為稽核人員。但因特殊情事,管理人員得兼
    任稽核人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複核。

三、戶政機關(單位)受理申請下列案件時,使用人員得應用本系統查詢
    當事人之刑案資料:
  (一)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
  (二)國籍變更案件。
  (三)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案件。
  (四)其他須正確戶籍登記查證刑案資料之案件。
    使用人員依前項規定查詢資料時,應填寫查詢紀錄表(如附件一),
    並交由主管核章。但查詢紀錄記載於受理案件申請書等文件並交由主
    管核章者,得不填寫查詢紀錄表。
    前項查詢紀錄表應保存五年。

四、管理及使用人員之帳號及密碼管理如下:
  (一)本系統之使用權限採階層管理,由內政部戶政司授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民政局(處)一人為管理人員,由其授權所轄各戶
        政事務所一人為該所管理人員,再由各管理人員負責機關(單位
        )內人員使用之授權。
  (二)各階層管理人員異動,應函知授權機關(單位)辦理管理人員異
        動事宜。
  (三)使用人員申請帳號、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時,應
        填寫帳號申請單(如附件二),送交管理人員授權或註銷帳號。
  (四)使用人員於首次登入系統時,應自行變更密碼,日後亦應不定期
        變更,以確保系統安全。
  (五)管理人員應至少每三個月清查各使用人員之帳號。

五、戶政機關(單位)管理人員應每週列印作業日誌,送交稽核人員稽核
    查詢使用情形。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至少一次,稽核所屬戶政事務所。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一次,稽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
    事務所。
    前三項稽核結果應作成查核紀錄,並保存二年。
    法務部辦理稽核時,戶政機關(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

六、戶政機關(單位)應用本系統,如有不當使用或侵犯個人隱私,除應
    依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外,應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移請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