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役政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縣(市)長以上之首長視其事實,造
具請獎名冊及請獎事實表(格式如附件三、四)各四份,層報內政部核給
列獎勵:
一、獎章。
二、褒狀。
三、獎狀。
四、獎金。
五、記大功。
六、記功。
七、嘉獎。
前項獎章規則及獎狀、獎金頒授作業規定,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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