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軍事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列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
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者。
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不當,影響徵召成效者。
三、辦理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不力,影響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者。
四、執行任務不依照法令計畫,因而使兵役工作成效不良或使應服兵役人
    員受到不應有之損害者。
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
    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者。
六、在處理業務時,常發生過失者。
七、其他應辦及協辦兵役事項,成績不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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