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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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