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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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