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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