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
得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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