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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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
(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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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
分證(或補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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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者
,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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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強行入
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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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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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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