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1年01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
  (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
  分證(或補給證)。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者
  ,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強行入
  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