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役男有配偶或子女者,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以役男、配偶及子女資料計
算之。
前項役男戶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其扶養無工作能力者,因其他扶養義務
人無扶養事實,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
,以其最佳利益考量,得列為扶助口數,並計入其家庭總收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