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照顧在營軍人家屬急難及疾病慰助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五條、兵役法施行法第
    七十四條、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行政院七十九年
    五月七日臺(七九)忠授一字第0四五九三號函,並貫徹政府關懷在
    營軍人家屬之政策,加強對其照顧,以鼓勵士氣,團結民心,確保國
    家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權責區分:
(一)本部為主管機關,每年年度開始,策定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
      協調統一慰助標準。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機關並督導鄉(鎮、市區)公所推
      行慰助工作。
(三)國防部、行政院國家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
      為協辦機關(社團)。
三、慰助對象:
(一)應徵在營服義務役之常備戰士(含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家屬。
(二)應召在營服役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之家屬。
    前項各款所定在營軍人家屬,係指在營軍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其他
    依法現受其扶義而共同生活之人。
四、慰助範圍:
(一)遭遇風災、火災、水災、震災、砲擊損壞、交通工具肇禍、礦場(
      廠)災變等重大災難或其他原因造成在營軍人家屬傷亡或其房屋毀
      損者。
(二)在營軍人家屬因疾病住院、慢性病就醫者。
(三)在營軍人家屬平時有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情
      形之一者。
五、慰助金發給標準:
    本要點之慰助金發給標準,如慰助金基準表(附件一)
六、作業規定:
(一)建立基本資料:年度開始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列級在營
      軍人家屬建立名冊,並隨時將徵召入營列級在營軍人家屬及曾接受
      慰助之在營軍人家屬增列於名冊,以便隨時查考。
(二)慰助金之申請:
    1.在營軍人家屬或在營軍人申請:在營軍人家屬遭遇災害或疾病等困
      難時,本人或在營軍人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兵役
      課索取申請表填妥後,經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查證,送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辦,其結果應當面告知或函復申請人(申請
      表如附件三),並得視情況需要通知服務部隊。
    2.役政單位主動辦理:依據村(里)鄰長或在營軍人家屬之親友反應
      ,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之事實,由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或
      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處、(局、科)主動查明處理(申請表
      同附件二),其處理結果,應函知在營軍人,並副知其服務部隊。
    3.部隊依據在營軍人之狀況,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三,請國防部轉知各部隊自行依格式印製備用)。
      鄉(鎮、市、區)公所須將處理結果詳復原申請部隊(如附件四)
      。
    4.在營軍人家屬戶籍與居住處所不在同一地址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查明本人身分及必要資料後,移請居住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辦。
(三)慰助金之核發:
    1.慰助金分急難慰助及疾病慰助二種,依慰助金基準表所定標準,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予適當之慰助金額。
    2.所需費用超過基韋表規定金額始能解決實施困難者,檢附有關證明
      專案報本部核定。
    3.如遭遇地區性之重大災難,另行專案報本部辦理。
    4.因疾病申請慰助者,應檢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藥費用收據辦理
      ,並應查證屬實,避免浮濫或不實之情況發生。
    5.因疾病或重傷住院,須重大手術或輸血而確實無力負擔費用者,除
      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先以電話向本部報備。
    6.如獲有損害或醫療賠償,或享有列級在營軍人家屬減免費就醫優待
      ,或享有政府辦理之各種保險給付,或自動放棄以上應享之權利者
      ,仍應依基準表酌予核發慰問金,如情況特殊,尚須救助方能解決
      困難者,得專案報本部核辦。
    7.同一在營軍人家屬,同一疾病,同一年度內,申請慰助金額不超過
      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確有再協助必要者,
      得專案報本部核辦。
    8.申請期限:以事實發生或終止之日起,逾六個月者不再補(發)辦
      。
(四)致送慰助金注意事項:
    1.致送慰問金或禮品,應派員致送到家(或醫院),被慰助在營軍人
      家屬未在家時,應置留言卡(如附件五)。
    2.致送慰助金時,應附本部慰問信函(如附件六至八)。
    3.致送慰助金及禮品時,應填具受領憑證名冊(格式如附件九)一式
      四份,自存一份,軍人服務站一份,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半年
      結報彙送本部二份。
七、本要點所需使用表格及資料,依本部規定格式,由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自行印製,並分送鄉(鎮、市、區)公所備用。
八、經費運用:
(一)本部依慰助工作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核定後,依本要點實施。
(二)辦理家難慰助工作所需經費,除按實際狀況分配預算(如附件十)
      ,依規定程序支應,並依限向本部結報(如附件十一)。
(三)業務費每戶得支三佰元(含作業費、差旅費、交通費、誤餐費、文
      具、郵資、表格印製等離島及山地偏遠地區酌增最高五百元)由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統一按規定運用,檢據核銷設帳列管,務須公
      款公用,杜絕浪費。
(四)第三款作業費檢附原始憑據,隨慰助金受領憑證名冊,加附結報單
      結報。
九、經費審核:
(一)審核要點:核發金額是否符合本要點所定慰助金基準表規定,受領
      憑證名冊金額數字及所蓋印章是否正確。
(二)由本部審核後核復(審核通知單如附件十二),並撥款歸墊。
十、督導及考核:
(一)平時抽查:直轄市各區公所及縣(市)政府,以抽查函(如附件十
      三),抽查已接受慰助在營軍人家屬,必要時派員實地複查。
(二)定期考查:每年度結束,本部會同國防部又有關機關,組成考查督
      導小組,至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實地考查。
(三)依查考結果,檢討工作績效,工作績優或最劣之單位及人員,核予
      適當之獎懲,其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後,報本部備查
      。
@[附件]
內政部公報 5卷 2期 1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