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役男徵兵檢查作業,確保兵役制度公平,國軍兵員精壯,以維
    護役男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權責區分: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規劃徵兵檢查作業事項,會商衛生福
        利部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男
        徵兵檢查。
  (二)役男體位審查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
        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三)衛生福利部:會同本部督導各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施行成效。
  (四)國防部:會同本部督導各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施行成效。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同本部督導各地區榮民總醫院及
        其分院施行成效。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兵役法、徵兵規則及本規定推行役男
        徵兵檢查。
  (七)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徵兵檢查會):依兵役
        法、徵兵規則、體位區分標準及本規定判定役男體位。
  (八)鄉(鎮、市、區)公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頒之年度徵
        兵檢查計畫執行徵兵檢查工作。
  (九)檢查醫院: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地區級以上醫院,受直轄
        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役男徵兵檢查。
  (十)複檢醫院: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學中心,受直轄市、縣
        (市)政府委託辦理役男複檢。

三、檢查對象:
  (一)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役男。但已接受徵兵檢查者,不再檢查。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在學期間分階段接受軍事訓練役男。
  (三)當年次未在學或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
  (四)報考翌年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役男。
  (五)就讀軍事學校(含專科學校)役男辦理休學、退學或畢業後,未
        任軍職者。
  (六)補檢及複檢體位役男。
  (七)男子十八歲之年提前接受徵兵處理者。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依據徵兵規則第十條
    規定擬定年度徵兵檢查計畫,函送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本
    部,其內容應包括:
  (一)徵兵檢查會之組成。
  (二)檢查對象及受檢順序之規定。
  (三)檢查醫院之檢查日程排定。
  (四)複檢醫院之複檢日程排定。
  (五)作業程序及要領。
  (六)有關經費、交通及其他事項。
  (七)與檢查、複檢醫院協商事項。
  (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遴聘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醫師
        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編組表如附件一)。

五、體檢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醫院應於辦理役男徵兵檢查前召開
        協商會議。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徵兵檢查前,應主動勾稽由衛生單
        位提供之精神疾病照護資料並以專案列管,及向社政單位比對役
        男身心障礙資料,或由役男檢具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
        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
        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由徵兵檢查會判定其體位;有疑義者,送
        請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辦理檢查。
  (三)檢查醫院辦理役男徵兵檢查,應由各專科醫師及醫事人員,擔任
        施檢工作。
  (四)鄉(鎮、市、區)公所應依兵籍調查時對役男所作之升學意願調
        查及在學期間接受分階段軍事訓練之申請,製作徵兵檢查通知書
        通知役男接受徵兵檢查。
  (五)役男接到徵兵檢查通知書後,應於指定日期攜帶通知書、國民身
        分證、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一張逕至檢查醫院報
        到受檢。
  (六)檢查醫院各科之醫護人員應確實核對國民身分證之照片與受檢者
        本人是否相符,以防冒名頂替受檢情事,並於徵兵檢查通知書加
        蓋到檢章。
  (七)擔任檢查醫師應確實依照體位區分標準及役男體檢作業程序有關
        規定辦理,不得憑役男所持之診斷證明書簽註,以嚴防偽裝詐病
        。
  (八)擔任檢查之醫事人員,應將其檢查結果記載於役男體格檢查表,
        並蓋職名章,如有更正或刪除之處,亦應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
        。
  (九)檢查醫院應於檢查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役男體格檢查表正本一份、
        影本二份送回直轄市、縣(市)政府,影本一份留存醫院保管七
        年。
  (十)役男體檢時,需特殊檢查之部分由徵兵檢查會安排指定之檢查醫
        院利用精密儀器專科檢查處理;檢查醫院設備儀器不足時,得送
        複檢醫院檢查處理。役男體檢後須專科檢查或判定體位未定須複
        檢者,以安排至原檢查醫院進行複檢為原則。
  (十一)役男具顯著不堪服役之症狀者,檢查醫院得指定專人輔導協助
          其接受重點檢查,毋需使其逐項受檢。醫師未能診斷明確病症
          者,檢查醫院應簽註意見送還直轄市、縣(市)政府排送複檢
          醫院檢查。
  (十二)徵兵及齡男子除身高、體重因素外,檢具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免
          役體位條件之診斷證明書,或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
          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
          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不論是否在學緩徵,得申請提前徵兵檢
          查並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但經徵兵檢查後未達免役體位標準
          者,則以所判定之體位列管,不再重行辦理徵兵檢查。
  (十三)男子十八歲之年,無論是否在學緩徵,得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申請提前徵兵檢查。
  (十四)役男身高、體重之量測,應協助役男調整正確姿勢(採取立姿
          、雙腳併攏、膝蓋打直、下巴微縮後眼睛平視前方、後腦勺及
          臀部與身高測量儀器貼齊),除經施測醫事人員判定姿勢不正
          確者外,以量測一次為限。
  (十五)檢查場次以上午或下午為區隔,每一場次施檢人數以一百二十
          人為上限。
  (十六)役男體檢作業程序如附件二。

六、體位判等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聘請檢查醫院醫師擔任徵兵檢查會代表
        或體格檢查組成員,以判定役男體位。
  (二)徵兵檢查會收受檢查醫院送回之役男體格檢查表後,依規定判定
        役男體位,並請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役男體格檢查表影本
        一份。
  (三)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
        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四)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時,應對各項檢查紀錄詳加審閱,須醫師之
        簽註明確,症狀顯著認無疑義者,始予判定體位;如對某項檢查
        結果或簽註認有疑義,應函請醫院查明後判定體位或再送檢查。
  (五)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時,應於役男體格檢查表記載判定日期、體
        位、項次等相關資料。
  (六)役男體位經判定後不得塗改,其因當時誤判或檢查後依規定申請
        改判體位,應由徵兵檢查會於役男體格檢查表,依次將變更體位
        之原因、日期、體位、項次填記於判定體位或臨時記載欄,另將
        變更體位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粘貼於役男體格檢查表上,並於粘
        貼文件之騎縫處蓋職名章,以明責任。
  (七)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檢查醫院接受檢查者,得依役男或
        其家屬申請,由徵兵檢查會會同檢查醫院指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
        檢查,依規定判定體位。
  (八)判定免役體位之役男體格檢查表,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
        位主管,應逐一詳加審核,審閱結果認為判等適當者,應於該役
        男體格檢查表右下角邊緣加蓋職名章,並簽註日期。審閱結果有
        意見者,應向原檢查醫院調閱相關資料釐清或再送檢查。
  (九)役男經通知參加體檢專科檢查、複檢時,藉故拒絕某項病症檢查
        或不與醫師合作,致未完成檢查而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檢查醫
        師應於役男體格檢查表或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註明事實,函送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其罹患疾病
        足以危害團體健康或安全之虞者,役政人員應於徵集入營交接名
        冊註記,請新訓中心專案列管。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役男徵兵
        檢查案件,應以密件處理,並由役男本人親自收受相關文書。役
        男檢具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全國醫療服務卡者,送由徵
        兵檢查會逕判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醫院辦理檢查。
  (十一)徵兵檢查會辦理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
          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逕判免役體位案件時,應檢具效期內之身
          心障礙者鑑定表、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送
          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七、複檢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一)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
        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
        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
        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1.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
          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
          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徵兵檢
          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應檢
        具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公費複檢,並
        由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檢查。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鄉(鎮、市、區)公所轉送之役男申
        請複檢改判體位案件應詳予審核;合於公費複檢規定者應速洽複
        檢醫院協調安排各科複檢時間,於檢查十日前通知役男,如有醫
        院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調查佐證資料亦應將影本一併送交複檢醫院
        ,提供診斷之參考;役男申請自費複檢改判體位,經准予複檢後
        逾一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
        。
  (四)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為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表各項病
        症之所列治療或觀察期限屆滿後再辦理複檢,予以判定體位。罹
        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
        認定。
  (五)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檢具非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者,應請
        其補繳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再行處理;如醫院診斷證明書
        蓋有兵役無效章戳者,均不得受理。
  (六)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申請複
        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之醫
        院辦理複檢。
  (七)複檢醫院應於役男檢查完畢十個工作日內,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
        書一份送回徵兵檢查會據以核判體位。
  (八)體位判等依規定須參考役男相關病史資料或診斷證明書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於體位判等前,應主動通知役男提供。
  (九)徵兵檢查會對複檢改判免役體位案件,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
        過高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十)徵兵檢查會應依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之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
        明書據以判定體位,若認有疑義者,應函請醫院查明或送其他指
        定複檢醫院複檢;如其診斷病名及症狀,體位區分標準表未規定
        者,得由徵兵檢查會審查決定後判定體位。
  (十一)役男因外傷判定體位未定者,如役男再檢具相關病史資料可確
          認發生時間,合於判定體位者,徵兵檢查會得予追溯及認定並
          重行核判體位。
  (十二)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經徵兵檢查會判定與原體位相同者,除
          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
          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十三)役男複檢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八、代檢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一)役男寄居他直轄市、縣(市)就業、就學,不能返回戶籍地受檢
        者,得使用建置之線上預約系統申請代檢或持國民身分證、最近
        三個月內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一張及徵兵檢查通知書,逕至寄
        居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至指定之檢查醫院受檢。
  (二)寄居役男受檢後,檢查醫院應於檢查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代檢役男
        之徵兵檢查通知書正本及役男體格檢查表三份,送寄居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轉送戶籍地徵兵檢查會核判體位。
  (三)役男申請寄居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辦徵兵檢查,須進一步
        專科檢查者,由受理代檢之徵兵檢查會安排至原檢查醫院實施專
        科檢查。
  (四)有關代檢作業之徵兵檢查及專科檢查費用,由受理代檢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負責辦理核銷。

九、未到檢役男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一)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
        有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延期檢查:
        1.患病不堪行動者。
        2.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3.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4.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5.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6.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
  (二)役男不及依前款辦理時,應以適當方法向鄉(鎮、市、區)公所
        通知,事後補辦手續。
  (三)應受徵兵檢查役男,經申請核准延期檢查,或因其他事故而未如
        期接受檢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清查補辦檢查。
  (四)未到檢役男經輔導後,仍無故不依規定到檢,應檢具相關事證,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十、入營驗退或停止訓練役男之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一)徵兵檢查會對於驗退或停止訓練役男,應審閱其驗退或停止訓練
        證明書後據以判定體位;有疑義者,應儘速通知其複檢,並避免
        送同一驗退或停止訓練鑑定之醫院檢查。
  (二)驗退或停止訓練役男經複檢仍判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者,於徵集
        入營時,鄉(鎮、市、區)公所應在其交接名冊之備考欄註明複
        檢醫院、日期及病名,收訓單位不得再以同一病名驗退或停止訓
        練。
  (三)役男入營前經複檢醫院辦理專科檢查或複檢判定體位符合常備役
        或替代役體位徵集入營者,除其病症與檢查當時有顯著變化外,
        新訓中心不得以同一病症送低於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辦理驗退或
        停止訓練。
  (四)入營驗退或停止訓練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徵兵檢查會於判定體位
        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十一、經費編列作業要領:
    (一)有關體檢與判定體位作業、交通、差旅等相關經費,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本部撥補之經費專作體(複)檢檢查之用,不得移作他用;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役男體(複)檢經費補助與管考作
          業要點審核檢查醫院及複檢醫院之請款名冊後,按月撥付。
    (三)役男逕至指定之複檢醫院自費檢查,取得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申
          請複檢改判體位,其檢查費用由役男自行負擔。

十二、督導考核作業要領:
    (一)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檢查醫
          院、複檢醫院及役政單位於每年徵兵檢查完成後,對有功人員
          ,應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役政單位等機關人員,涉及包庇役男逃
          避兵役之不法嫌疑者,經查證屬實,按情節輕重,依役男體檢
          醫院督導考核權責區分、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
          懲辦法辦理懲處,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請司法機關
          究辦。
    (三)役男體檢醫院督導考核權責區分如附件四役男體檢醫院督導考
          核項目評分紀錄表。

十三、一般規定:
    (一)役男體位經役男體位審查會審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於一週內轉知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役男。
    (二)徵集入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
          軍事訓練者,應即停止輸送入營,並主動協助辦理複檢。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男體檢、複檢時,發現同一地區
          ,役男以相同病名申請複檢改判體位遽增或所轄役男經新訓中
          心以相同病名驗退或停止訓練之人數異常時,應主動深入調查
          瞭解,如涉嫌不法情事,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請司
          法機關究辦。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規定印製相關表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