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兵役制度全面檢討改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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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兵役制度之實施更臻完善,特設行政院
    兵役制度全面檢討改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徵兵制改進或募兵制可行性之研究。
  (二)實施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役之研究。
  (三)替代役制度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兵役制度之研究。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一人、內政部部長及國防部部長共
    同擔任;委員十四人至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就下
    列人員遴聘之,任期一年:
  (一)教育部常務次長。
  (二)經濟部常務次長。
  (三)本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四)本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
  (五)本院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本院科技顧問組執行秘書。
  (十)專家學者二人至五人。
    本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邀請相關機關首長或社會團體專業人士列席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人力司司長及內政部役政署署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指示,綜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幕僚作業,由國防部及
    內政部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五、本小組下設三個工作分組,分別由國防部負責關於募兵制及徵兵制相
    應改進配套措施之研議事項;本院科技顧問組及國防部負責關於「國
    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制度」之檢討改進事項;內政部負責關於
    替代役業務之檢討改進及其他役政之研議事項。

六、本小組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機關
    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計劃於一年內,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依據各次會議研商結論研提「現行兵役制度檢討
    改進方案」報院。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