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十五歲以前出境至徵兵及齡尚未返國役男徵處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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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國內徵兵地區設有戶籍,於十五歲以前出境,迄十九歲徵邱及齡
    尚未返國,而其父母或父國一方仍居住在國內徵邱地區之役男,其徵
    兵處理除其他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前項役男,鄉(鎮、市、區)公所於辦理身家調查時,應就其出境時
    間、事由、國別等情形,詳細查註於徵兵及齡男子之異動記事欄內,
    並將該役男已屆徵兵及齡,依法應於當年七、八月間接受徵兵檢查之
    事由,告知其徵處通報人,屬其轉知役男預為準備,倘接到徵兵檢查
    通知時,得適時返國接受檢查,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三、徵兵檢查時,鄉(鎮、市、區)公所依正常作業程序,填發徵兵檢查
    通知,由役男或其徵處通報人具令後,將通知之收據聯存查。

四、各縣(市)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於徵兵檢查結束,就未到檢役
    男依規定清查後,凡屬於本要點第一項之役男,應於九月二十日以前
    造具「(全銜)十五歲以前出境尚未返國役男名冊」(格式如附表一
    ),一份自存列管,另二份函送縣(市)政府;直轄市所屬區公所依
    上述規定造具名冊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市政府。同時通知(格式
    如附表二)該役男之徵處通報人轉知役男返國補行接受徵兵檢查,並
    取回通知之收據存查。爾後每年清查催處一次至依法完成徵處為止。

五、市、縣(市)政府收到前項名冊,經審核冊列對象無誤後,備存列管
    、縣(市)政府並另以一份送省政府備查。

六、省、市政府邱役處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彙造該項人員統計表一份送
    內政部役政司查考。(格式如附表三)。

七、入出境管理局對上述役男返國之再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
    有關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