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化領有殘障手冊之殘廢痼疾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為簡化領有殘障手冊之殘廢痼疾役男參加年度徵兵檢查,得憑殘障手
    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申請判定體位。

二、本要點所稱殘廢痼疾範圍如次:罹患精神病、智能不足或重度肢體殘
    障並領有殘障手冊之殘廢痼疾役男,符合殘障等級與役男體位區分標
    準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徵兵及齡男子,應於當年接受身家調查時,檢具殘
    障手冊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格式如
    附件一)。

四、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實施身家調查時,對殘廢痼疾之役男,應
    詳查登錄於兵籍表(一)健康情形欄內,以作為體位判定之參考。

五、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受理申請後,應繕造名冊(格式如附件
    二)送請社會課或民政課查核並提供核發殘障手冊之殘障鑑定資料,
    必要時可請醫院提供殘障鑑定資料,經審查後於役男徵兵檢查作業前
    列冊(格式如附件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六、檢查醫院及社政機關於辦理殘障鑑定及核發殘障手冊時,如為未役男
    子,應保留其殘障鑑定資料,並依第五點規定配合役政單位查核。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對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合格之殘障役男
    ,依據殘障等級與役男體位區分標準體位判等對照表(另頒)核判其
    體位,若有疑義時得另行安排複檢。

八、未領有殘障手冊之殘廢痼疾役男,得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以方便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