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訴及重大案件處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為保障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合法權益,建立役男申訴制度及
    健全替代役重大案件處理作業程序,特依行政程序法、替代役實施條
    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
    二十二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及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之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申訴案件之處理:
    (一)申訴範圍:
          1.役男對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
            懲處不服案件。
          2.役男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遭受不當管理冤屈不平事件。
    (二)受理申訴機關:
          1.懲處案件:
           (1)役男對罰站、罰勤、禁足、申誡之懲處不服時,得向服勤
              、訓練單位提出申訴。
           (2)役男對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向需用機
              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訴。
          2.權益及管理案件:先向服勤、訓練單位或用人單位反映、溝
            通,無效後,再向需用機關及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及再申訴
            。
    (三)申訴期限:
          1.懲處案件:
           (1)役男對罰站、罰勤、禁足、申誡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
              核定書送達、言詞宣示或轉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
              言詞提起申訴。
           (2)役男對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應於懲處核
              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
          2.權益及管理案件:於事件發生後,以書面或言詞提起申訴。
    (四)作業程序:
          1.役男申訴以書面提出者,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
            蓋章。
           (1)申訴人之服勤單位(處所)或用人單位、中文姓名、住址
              、聯絡電話。
           (2)原處分機關。
           (3)申訴之案情及理由。
           (4)證據影本或正本。
           (5)訴求及建議改善之事項。
           (6)提出申訴之年、月、日。
          2.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3.役男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訴後,受理機關應指派專人瞭解案情
            。
          4.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5.申訴案件處理期間,申訴人得主動撤回申訴案件。
          6.未依規定提出之申訴案件及法有明文規定之案件,受理申訴
            機關得不予受理,但須向申訴人說明理由,並儘可能提供其
            解決途徑。
          7.申訴案件於結案後,相關資料應予歸檔備查。
    (五)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處所)或用人單位。
          2.提出申訴逾申訴時限。
          3.原處分或事實已不存在。
          4.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5.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六)各服勤單位及需用機關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或信箱,對役男之
          申訴案件,應成立調查小組並納入非役男管理人員依程序積極
          查處,善盡保密之責。申訴案件涉及個別人員者,當事人應予
          迴避。
    (七)主管機關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或信箱,收到役男個人合法權益
          受到損害或遭受不當管理冤屈不平之申訴案件時,得先轉知需
          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查處,仍有處置疑慮,再派遣地區督察人員
          瞭解案情,並依程序積極查處,善盡保密之責。

三、重大案件之調查處理:
    (一)案件查處:
          1.各權責單位(基礎訓練單位、需用機關及服勤單位、用人單
            位)遇有役男重傷或死亡事件,應依「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
            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或相關規定通報及調查。
          2.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與意外致有人員受傷時,權責單位
            應即查明實情,如屬人為不當而導致意外事故發生,應追究
            失職人員責任,依法懲處;其情節涉違法者,應移司法機關
            偵辦。
          3.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遇有役男重傷或死亡事件,其情節涉違
            法者,應移司法機關偵辦;涉及人員死亡者,應迅速通知該
            管警察機關、地方檢察署處理相驗,由檢警機關於第一時間
            介入偵辦。
    (二)傷殘或死亡撫卹之救濟:
          主管機關核定役男傷殘或死亡之撫卹後,撫卹受益人收到前項
          傷殘或死亡通報後,認為核定傷殘或死亡種類不符時,得於收
          到通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核;對重核之決
          定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重核決定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
          機關提出再重核。
    (三)爭議案件之處理:
          1.主管機關為進行重大爭議案件之審查,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內政部替代役審議委
            員會設置要點」,遴聘有關機關、地方政府役政單位、民間
            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設置內政部替代役審議委員會。
          2.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遇有役男重傷或死亡案件,役男或其
            家屬如認役男應享有權益重大受損或對相關機關之處置不服
            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時,經審認有重大爭議且非屬司法機關
            偵查、審判中之案件,可提交內政部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
            處理。
          3.內政部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替代役重大爭議案件,認有犯
            罪嫌疑者,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四、其他:
    (一)役男申訴或陳情案件,除有明顯故意誣陷他人之違法行為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其申訴或陳情。
    (二)各權責單位處理有關役男重傷或死亡事件之陳情案,應切實遵
          照行政程序法及各該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規定,本合法、
          適情、迅速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三)處理申訴或陳情案件過程中,應對申訴(陳情)人及證人身分
          保密,並可視需要約詢申訴(陳情)人或證人補充說明案情。
    (四)申訴(陳情)人應誠實答覆調查人之詢問及提供相關資料。
    (五)申訴(陳情)案件經查不實或故意誹謗、誣陷他人者,依情節
          分別予以適當之行政處分或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六)調查案件結束後,得視需要調整役男服勤單位(處所)或用人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