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各兒童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待遇、福利等
  另訂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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