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起組織之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
  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組
  織之。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向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繳納之常年會費,應由其
  所屬團體會員編入年度預算書,並以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報請該聯合
  會存查。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籌集之臨時事業費,應
  將其籌集金額、用途及收支狀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節各條規定外,準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