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
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
    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
    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
查。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