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
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
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
其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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