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
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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