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
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