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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社員除名之程序)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 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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