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
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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