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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理監事人數、選任及其消極資格)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 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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