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
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
會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會計事務之範圍、財務處理、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
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前項查核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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