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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之一(社員當選監事之資格)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 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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