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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通訊表決之要件)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 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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