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
應指定一月個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
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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