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處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