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
    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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