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區)
□□縣(市) 合作社章程
□□鄉(鎮)□□保
民國年月日
社員大會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
□□鄉(鎮)(區)
本社定名為□□縣(市) 合作社。
□□鄉(鎮)□□保
|
本社本扶助社員、增加生產、便利運銷、流通金融、調節消費、及經營
其他適當業務為宗旨。
|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金額,其所認股額之□倍(至少五
儲),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
本社以鄉(鎮)保(區)所轄範圍為業務區域。
|
本社社址設于□□內。
|
第二章 社員及社股
|
(鄉鎮區合作社用)
合于下列條件者,得請求入社,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惟法
人社員並應隨送入社之決議錄:
一、個人社員-居住本鄉(鎮)公所在地及附近□□各保,具有公民資
格之各戶長,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如戶長不
合此項規定,得以該戶具有公民資格之一人,加入為社員。
二、法人社員-本鄉(鎮)(區)所屬各保合作社,應加入本社,其他
專營業務合作社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經呈准登記者,得請求
入社。
(保合作社用)
合于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請求入社,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居住本保具有公民資格之各戶長,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
為能力者。
二、戶長合於前款規定時,得以該戶具有公民資格者一人,申請入社。
|
本社社員出社原因,為下列各種:
(鄉鎮合作社用)
個人社員:一、喪失第六條資格。二、死亡。三、除名。四、因遷離業
務區域自請退社。
法人社員:一、破產。二、解散。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者。四、專營
業務合作社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自請退社者。
(保合作社用)
一、喪失第六條資各。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
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
出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結算後,申請退還其已繳股款,前項股款之退
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至少二元至多五十元)。社員每人認購
□股(至少一股),入社後得隨時增購。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
之二十。
|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
額四分之一,餘額繳納日期,由社員大會決定之,社員無力繳納股金時
,本社得以該社員勞力折合繳納,並得以實物抵充之。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利息及盈餘撥充之。
|
(鄉鎮區合作社用)
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為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社員代表依左
列規定產生之:
一、個人社員,按保分組,與各保合作社各推代表□□人(由社自行酌
定)。
二、其他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人(最多五人)。
(保合作社用)
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為社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
本社設理事會,執行本社一切社務,由社員代表(鄉鎮區社用),社員
大會(保社用)選舉理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理事□人,(至多不
得超過理事人數二分之一)組織之,並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按月舉
行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一年至三年),得連選連任。
|
本社設監事會,監督理事會執行社務,由社員代表(鄉鎮區社區)社員
大會(保社用),選舉監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監事□人(至少不
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組織之,並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按月舉
行會議。
前項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
本社設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由社員代表(鄉鎮
區社用),社員大會(保社用),選舉評議員□□人(由社自定但已選
為理監事者不得兼為評議員)組織之,任期一年。
|
本社設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每三月開會一次。
|
理監事,及評議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得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解除其職權。
|
本社設經理、(或加副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
(司庫會計得規定應受經理之指揮監督)。
|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若
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運行專司之業務。(
本條規定合作社應視情形自為斟酌)。
|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置分社,分社設社長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
前項分社,得設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
委員會章程另訂之。
|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
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
,得酌支薪給。
|
(鄉鎮區合作社用)
本社出席縣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
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
(保合作社用)
本社出席鄉(鎮)合作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大會推選之,其任期
為一年,但出席鄉(鎮)合作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鄉(鎮)合作
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
第三章 業務
|
本社得設置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項事務:
一、信用部-辦理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鹽、醬、醋、糖、菜、雜貨、花
紗、藥品、布疋、文具、種子、肥料、農具、家畜、家禽、樹苗、
機器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之倉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畜牧、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製
醬、釀酒、釀醋、編織、冶鐵、機械、磨麵及一切日常用品之製造
業務。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
井、浴室、理髮室、公墓、郵櫃、膳廳、俱樂部等業務。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上之使用,如電力
水力機器設備等。
六、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其業務,得由理事會之議決,分別緩急,先後辦理之
。
|
本社各業務部分,為充實其業務資金,得設置特種基金,由參加特種業
務之社員認繳之。
|
本社各部業務計劃及各項章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四章 結算
|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由理
事會造成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務報告書、損益計算表,及盈餘分
配案,于社員大會開會前十日,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
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
本社年終結算後,各部有淨盈餘時,應即提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
部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
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儲存於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亦得
由社員大會指定殷實銀行存儲,或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
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
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經副理各部主任及事務員等酬勞金。
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分配,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多寡比例攤還後,再依
由各該部各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
第五章 解散
|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再不足,令各社社
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
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
第六章 附則
|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