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會名稱為○○縣(市)○○鄉(鎮、市、區)○○○○社區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
  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本會以○○縣○○鄉(鎮、市、區)公所劃定○○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三)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四)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二、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政府
      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並編訂年
      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
  三、設立社區活動中心,作為社區活動場所。
  四、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五、與轄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
      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
      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
      員。
  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人(得一-五人),以行使權
  利。
  三、贊助會員: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
      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
  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
  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個月(得明定為六個
  月以下)前預告。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
  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八、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
  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四章   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會議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前項會議
  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元。
    (二)團體會員元。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元。
    (二)團體會員按社區代表人數,每一代表元。
  三、社區生產收益。
  四、政府機關之補助。
  五、捐助收入。
  六、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
  時亦同。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如左:○年○
  月○日第○屆第○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