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 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委託者應為適當之監督,避免受託者有違反本法情事發生,爰第一項定明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為適 當之監督,並於第二項規定與受託者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