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定明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各級人民團體(含社會團體、職業團體)、 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另為因應日後可能納入管理之非公務機關需求,除 第一款之非公務機關外,於第二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