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立法理由〕
定明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各級人民團體(含社會團體、職業團體)、
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另為因應日後可能納入管理之非公務機關需求,除
第一款之非公務機關外,於第二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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